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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中旬,3721老总周鸿袆在该企业于成都进行的产品巡展上公开指责cnnic是一家私刻公章的非法机构,事后被cnnic以侵害其名誉权告上法庭。

法庭宣判现场,3721企业只有一名助理律师到场,而cnnic则派出了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刘志江办理关联事务。记者就判决结果分别采访了双方发言人,cnnic表示:对于赢得判决较高兴,但是目前的判决过轻,没有对cnnic的名誉损失进行相应补偿。他表示目前领导在研究法庭结果,才能决策是否要上诉。而3721企业对比判决结果发布了正式声明,表示cnnic作为国家授权的管理部门,从事带有商业赢利性行为的活动是不合适的。对于一审判决结果,3721会仔细研究,再决策是否会上诉。

【科讯】大近视(三)

具有戏剧性的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坚持询问周鸿袆是否发表过有关言论,被告周鸿袆及3721企业的代理律师却始终拒绝回答,并推卸侵权责任应由登载有关言论的媒体承担,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代理人拒绝回答法官提问的行为视为对关联事实的承认,最后认定:“周鸿祎曾于公开场合声称‘cnnic是私刻公章的非法机构’的事实予以认定。” 全文

【科讯】大近视(三)

周鸿祎:我非常气愤,这是一件很滑稽的事件。怎么理解“标准”两个字,我有三个看法:一是厂商自己弄了一个“自娱自乐”的标准;其次,是由政府相应管理机构制定的领域规范;其三,谁在市场上占有率高,谁就形成了事实标准,比如QQ在国内就是一个事实标准。3721企业作为全国最大的关键词寻址服务提供商,不认同这个规范。

【科讯】大近视(三)

质疑CNNIC身份问题

记者:你如何看待CNNIC的地位和身份?

周鸿祎:我认为CNNIC是一个国家授权做.CN域名的机构,并不是一个国家管理部门,CNNIC也并没有得到国家的任何授权去制定所谓的标准或领域规范。做规范可以呼吁大家来遵守,但CNNIC又有产品,既想当裁判,又想当运动员,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科讯】大近视(三)

包括在CNNIC自己的软文中也称“这是一个市场行为,厂商可以自由加入”,这就很滑稽了,CNNIC一方面称自己是非营利机构,一方面又说是市场行为。标准两个字是不能乱说的,我认为,被广大客户选择和依靠,才会有市场,有市场,才会成为业内标准。 全文

【科讯】大近视(三)

一场网络行业的名誉侵权案9月4日开庭,被指为“私刻公章的非法机构”的中国网络络新闻中心(cnnic)的上级机构与3721网站的全部者对簿公堂。 被告认为周鸿祎的有关言论是职务行为,其责任不应由个体承担。原告则辩称,周鸿祎的有关侵权言论是个体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有关侵权言论首先是以被告周鸿祎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而且这些行为超出了职务行为的范围,周应当对这些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科讯】大近视(三)

当审判长询问被告当事人,周鸿祎是否发表原告认定其发表的言论、今年4月是否在成都召开过新闻发表会,被告代理人拒绝回答,并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大体上,被告无须回答这两个问题。原告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确定表示承认,也不确定表示否认的,经审判人员确定证明并询问仍不否认的视为承认。 全文

标题:【科讯】大近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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