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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说,《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交易规则制定流程规定(试行)》中规定了,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如下
网络零售第三者信息平台经营者必须在交易规则实施后7天内亲自注册到网络零售第三者信息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中记载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回答解决情况
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必须根据利益相关公司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以合理的方式证明交易规则
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必须在网站主页的显眼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使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公司及时充分知道并表达意见
此外,《交易规则》使互联网零售第三者信息平台经营者能够积极地以合理的方法全面且容易地理解利益相关公司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副本,并使互联网零售第三者信息平台经营者或利益相关公司
另外,《交易规则》中强调,在实施日之前实施的交易规则要求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的经营者必须在本规定的实施日起60天内备案。 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没有按照本规定制定、制定、实施交易规则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权责令限期修改,不修改时发出警告,向社会公布。
以下是《交易规则》的全文。
商务部令年第7号《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网络零售健康的迅速发展,保护第三方信息平台在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新闻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制定、制定和实施交易规则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制定、制作、实施的适用于采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者信息平台经营者,是指其他经营者为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零售是指以网络为介质向顾客销售商品和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制定、实施不得服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者信息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的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者信息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
第六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制定、制作、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当依照本规定公示和备案。
(1)基本规则是指网络零售商和顾客在第三方信息平台注册的规则以及关于交易成立、比较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2)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运营商对网络零售运营商及顾客承担民事责任或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规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指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四)信用评价规则是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收集、记录和披露交易双方信用状况的规则。
(五)顾客权益保护规则是指保护顾客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顾客个人新闻和交易记录的规则。
(六)新闻披露规则是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运营商对网络零售运营商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七)防止和阻止违法新闻的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在该平台上防止和阻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新闻、网络广告等规则。
(8)交易纠纷处理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者信息平台经营者处理网络零售经营者、顾客之间纠纷的机制及规则。
(9)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是指交易规则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期限的规定。
(十)交易规则的改编规定是指交易规则的变更、改编的程序和方法的规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交易规则或规则相关措施。
第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制定或编辑的交易规则必须在网站主页显眼的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使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公司及时充分知道并表达意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而制定的交易规则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为保护客户权益,需要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必须在交易规则实施前的7日在网站的显眼位置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制定、制定、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顾客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制定合理的转移措施。
第十一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积极合理地保障利益相关公司全面和容易实施的交易规则副本,关于免除或限制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或利益相关公司责任的可可
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必须根据利益相关公司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以合理的方式证明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必须在交易规则实施七天内亲自注册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并提交本规定中列举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公众意见和意见的回答解决情况
第十三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制定其交易规则时,重新备案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制定的修改部分。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免费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向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违反本规定的交易规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明确通报复印件属于本部门职责时,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时应立即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领域组织开展领域规范自律,对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信息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行政指导建议书。
(一)没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向利益相关公司观察有关责任免除或者限制的复印件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备案交易规则的。
(三)备案新闻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八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没有依照本规定制定、制定、实施交易规则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权责令限期修改,不修改的,发出警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制定、制定、实施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消息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权责令限期修改的,不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员工违反本规定,拒绝履行职责,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到本规定实施之日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信息平台经营者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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